“如果不是张法官,我怕是一分钱也拿不到……”12月12日,当事人周某及家属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至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阳手中,以表感激之情。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郑某在原告周某处购买玉米、麸皮,货款共计6万余元,并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遂提起诉讼。经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郑某向原告周某支付货款6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仅偿还3万余元,剩余3万余元迟迟未还,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张阳收到该案后,及时与申请人周某和被执行人郑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张阳经网络查控系统发现郑某名下只有少量存款,不足以清偿。经再次调查发现,郑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有3万余元,张阳立即向公积金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过法院和公积金中心的协作联动,将被执行人郑某名下3万余元成功划扣,该案件顺利执结。(供稿:王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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